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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先進MEMS工藝設計與服務-北京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制度的通知
工程研究中心各共建單位及各相關部門:
為加強先進MEMS工藝設計與服務北京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工作,提高各項工作管理質量,發揮各管理制度在工程研究中心運營中的作用,根據有關單位及公司要求及規定,通過廣泛征求意見,經工程研究中心管委會研究同意,現印發《工程研究中心開放式創新創業服務平臺管理辦法》《工程研究中心人員管理辦法》《工程研究中心知識產權管理辦法》《工程研究中心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工程研究中心專項資金財務管理辦法》,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附:《工程研究中心開放式創新創業服務平臺管理辦法》
《工程研究中心人員管理辦法》
《工程研究中心知識產權管理辦法》
《工程研究中心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
《工程研究中心專項資金財務管理辦法》
先進MEMS工藝設計與服務北京工程研究中心(籌)管理委員會
2022年6月20日
工程研究中心開放式創新創業服務平臺管理辦法
(內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實施工程研究中心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工程研究中心內部創業,激發創新能力,釋放工程研究中心創新創業的活力,為建設現代創新型平臺做貢獻。結合工程研究中心實際情況,搭建開放式創新創業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平臺),為滿足條件個人或團隊,提供工程研究中心現有基礎條件進行創業創新服務。
第二條 建成一批開放靈活的創業創新項目儲備;形成一批內容豐富、資源共享的軟件,硬件資源;匯聚一批思想活躍、創意豐富的人才;形成一套內容豐富、形式多樣、機制靈活、政策完善的工程研究中心創新創業管理體系。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開放式創新創業服務平臺的建設管理及組織實施。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四條 貫徹“服務于行業、服務于國民經濟建設”的宗旨。以突破制約產業發展的關鍵技術、不斷為行業提供可產業化的核心技術為中心任務,服務于移動互聯網、消費電子、教育電子等新興產業,提升科技技術整體水平和市場競爭力。
第五條 依托工程研究中心及各聯合成員單位,實行有限自主管理機制。平臺在人員聘用、經費管理和激勵機制等方面制訂相對獨立的政策,以促進平臺的高效運轉。
第六條 平臺提供公共基礎的軟硬件環境和創新創業研發指導團隊,對內部孵化的創新創業項目進行指導和支持。
第七條 平臺重視發掘企業內部具有創業潛力的人才,并加以鼓勵支持。
第八條 對于內部創業團隊的創新與創業活動,平臺予一定程度行動與決策自由,在一定額度范圍內,創業團隊可擁有自由支配資源的權力。
第三章 平臺機制體系建設
第九條 平臺實行獨立建制、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
1、對工程研究中心主要方向相關學科的研究人員和技術人員開放實驗條件和實驗設備。實行“行業目標、開放創新、科學評價、效益優先”的運行機制。
2、對學術創新團隊管理實行:“人性化”的人員管理、“項目化”的工作管理,“學術化”的自身管理。采取“競爭機制與寬松環境相結合”、“學術創新與奉獻精神相結合”、“招聘、吸引優秀人才與自覺、自愿參與相結合”的運行機制。
第十條 突破以傳統學科界限為基礎的科研管理與學科組織模式,創新人事管理機制、人才評價機制和分配激勵機制,最大限度發揮研究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力,實施有利于學科交叉和人員流動的工程實驗室管理新模式。
第十一條 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建立開放式評估體系、科學技術績效目標和管理運營績效目標,充分吸取有關各方的意見和智慧,極大的調動研究人員的積極性。
第十二條 建立合作研究發展的產業輻射機制,為不同專業領域提供人員、設備等服務,允許在職或離職人員在無利益沖突下參加工程研究中心發展計劃,拓展信息平臺,疏通技術轉移通道。
第十三條 通過承擔國家重大工程技術項目,與高校院所及相關企業合作開發創新技術,積極開展技術轉化、技術咨詢、技術培訓和技術服務等活動,推動技術成果的轉化、轉移。
第十四條 以項目的形式,加強與工程研究中心內外部的密切合作。對于共性技術的合作開發和技術轉化,將與相關單位簽定含技術轉移、推廣、示范的責權利關系合同,以避免技術壟斷,以有利于技術的輻射。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工程研究中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工程研究中心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程研究中心人員管理,提高人員工作積極性,促進中心效率和效益的提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工程研究中心共建單位協議,抽調共建單位主要領導及技術團隊負責人組成中心管理機構,負責中心的總體運行和管理。在現有管理機構的基礎上,由各共建單位建立工作專班,專職人員負責項目管理和運營,包括技術研發人員、成果轉化人員、服務支撐人員和運營管理人員,保障項目有效運轉。
第二章 專職人員聘用及管理
第三條 工程研究中心的專職人員(除共建單位抽調人員)聘用,由工程研究中心牽頭單位負責實施。
第四條 聘用人員一律實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根據每年年終對聘用人員的考核情況三年一聘。
第五條 聘用制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誠實守信,品行兼優,身體健康,無違紀違法記錄;
(二)聘用人員的文化程度、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根據工作崗位確定:
(三)身體健康,能適應崗位工作要求;
(四)聘用崗位所要求的其它條件。
第六條 人員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應聘人員申請應聘相應崗位:
(二)相關崗位部門負責人審核基本條件并報經單位領導批準;
(三)試用期三個月;
(四)試用期滿,部門負責人填寫試用報告上報工程研究中心相關領導;
(五)試用合格者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
第七條 首次聘期滿考核優秀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簽訂續聘合同,續聘合同要在聘用期滿1個月前辦理。
第八條 聘用合同簽訂后,工程研究中心和聘用人員應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內容。在合同有效期內,簽約雙方可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對合同加以變更或修改,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時,除法律、法規以外,雙方必須按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
第九條 工程研究中心為聘用人員建立個人臨時檔案。簽訂正式聘用合同的聘用人員應將學歷學位證書原件、職稱證書原件、身份證復印件交予中心辦公室存檔,所有證件在聘用人員離職時歸還。
第十條 工程研究中心為聘用人員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金,應由本人承擔部分由工程研究中心財務直接從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一條 聘用人員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工程研究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條款,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崗位工作任務。
第十二條 聘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研究中心有權單方解除合同關系。
(一)聘用人員在應聘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采取不正當手段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繼續履行崗位職責的;
(三)不履行聘用合同條款的;
(四)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的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30天的;
(五)嚴重違反工作規定或工程研究中心規章制度,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違法亂紀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嚴重違背職業道德造成極壞影響的;
(七)違犯法律,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第十三條 不論是解除還是終止聘用合同,聘用人員均須在歸還工程研究中心財物、辦理工作移交手續后方可離崗;擔任財務管理工作的人員,還應經工程研究中心審計后方可離崗,否則工程研究中心追究其責任。
第十四條 聘用人員應嚴格執行工程研究中心考勤制度,擅自缺勤或無故離崗者按曠工處理。事假、病假、婚假、喪假等,嚴格按照單位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人員培養制度
第十五條 人員培養制度包含培養學歷教育培養和技能知識培訓。培養學歷教育是指員工在職參加的理工類本科學歷、研究生學歷、博士學歷等教育項目;技能知識培訓是指與崗位較密切關聯的各類專業培訓。
第十六條 工程研究中心組織的在職技能培訓和學歷教育是指工程研究中心根據整體發展規劃,從業務發展的實際需要出發,組織員工參加的指定培訓機構、學校、專業及課題的人員培養教育。
第十七條 申請學歷深造的員工,在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時間須在兩年(含)以上;申請技能知識培訓的員工,在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時間須在一年(含)以上;所申報專業或技能應與從事工作一致;
1、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核心崗位、能夠出色完成本職工作,業務水平較高,績效優秀的員工;
2、同等條件下,申請包括國內、外知名大學或培訓機構,工程研究中心優先考慮/推薦;
3、工作業務特別突出的員工,可適當放寬條件。
第十八條 申請人須根據工程研究中心要求的培訓教育的機構、學校、專業等相關內容,填寫《員工在職參加培訓/教育申請表》,并附承辦機構、學校(單位)招生通知(簡章)、收費標準等相關文件,經逐級審批通過后,至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十九條 對于非工程研究中心組織的在職技能培訓和學歷教育的機構、院校和專業,員工應憑培訓機構介紹、招生簡章和《員工在職參加培訓/教育申請表》,先經本部門負責人業績考評初審,初審通過者經工程研究中心分管領導對其工作能力、業績表現、報考機構/學校、報考專業進行綜合評審,評審通過后,報工程中心主要領導審批通過后,至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條 對于參加在職技能培訓、學歷教育的員工(非脫產類、半脫產類)須認真完成本職工作,履行工作崗位職責;
第二十一條 員工外出學習期間必須和所在部門以電話、電子郵件、信件等方式保持聯系和必要的溝通;
第二十二條 員工技能培訓、學歷教育學習期間,不得自行改變培訓的課程項目、學習的專業、時間及形式,確需改變者,須報經工程研究中心批準;
第二十三條 凡工程研究中心資助的在職學習(培訓)的員工,須與工程研究中心簽訂《委托培養協議》,學習(培訓)結束后,須在工程研究中心履行2-6年的服務期,服務期滿后,方可申請人才流動。其中博士研究生服務期為6年,碩士研究生服務期為4年,本科服務期為2年;
第二十四條 員工在技能培訓、學歷教育培訓期間按照比例享受工程研究中心在崗職工薪資福利待遇。
學習培訓類型 |
薪資發放比例 |
其他福利 |
備注 |
|
工程研究中心組織 |
脫產、非脫產、半脫產 |
100% |
與在崗職工一致 |
|
非工程研究中心組織 |
非脫產類 |
100% |
與在崗職工一致 |
|
半脫產類 |
60% |
與在崗職工一致 |
|
|
脫產類 |
40% |
與在崗職工一致 |
|
第二十五條 凡工程研究中心組織的在職技能培訓和學歷教育,由工程研究中心承擔全額學習費用,費用包括:培訓費、學費、書本費、食宿費等必要的費用,申請人須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費用申請:
1、申請人填報《員工在職參加技能培訓/學歷教育費用借款預算/費用報銷申請表》,附《員工在職參加技能培訓/學歷教育申請表》、承辦培訓機構、學校(單位)招生通知(簡章)、收費標準等相關文件;
2、經財務部負責人、分管領導等中心主要領導逐級審批,審批通過后至財務部備案;財務部須根據培訓期/學期預算費用進行審核,履行學習期間發生費用的相關借款和報銷手續;
第二十六條 凡非工程研究中心組織的在職技能培訓和學歷教育,所需費用由員工先行墊付,工程研究中心對完成學習(培訓)目標的員工報銷學費,培訓費/學費以招生簡章規定和院校開具的正規發票為準,須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費用報銷:
1、申請人填報《員工在職參加技能培訓/學歷教育費用借款預算/費用報銷申請表》,附《員工在職參加技能培訓/學歷教育申請表》、承辦培訓機構、學校招生通知(簡章)、收費標準等相關文件及報銷發票單據;
2、經財務部負責人、分管領導、中心主要領導逐級審批,至財務部、人力資源部備案;
3、財務部須根據培訓期/學期預算費用進行審核,按照培訓報銷比例履行相應報銷手續;
學習培訓類型 |
報銷比例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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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教育培養 |
非脫產類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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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脫產類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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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產類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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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技能培訓 |
非脫產類 |
100% |
|
半脫產類 |
60% |
|
|
脫產類 |
40% |
|
第二十七條 對于非工程研究中心組織的在職技能培訓和學歷教育,員工未能取得相應技能合格證書或學歷的,工程研究中心不予報銷任何費用,已經發放費用的,員工應按雙方簽訂的《委托培養協議》及時予以退還;
第二十八條 員工在技能培訓和學歷教育學習期間,如因辭職、違反工程研究中心規章制度或其它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雙方簽訂的《委托培養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員工完成相應技能培訓或學歷后應回工程研究中心工作,履行規定的服務期。員工若在服務期內提出辭職或因違反工程研究中心規章制度被辭退,均須按照《委托培養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 未經批準報考/申報或未與工程研究中心簽訂《培訓協議》的員工不享受本辦法所規定的任何待遇,工程研究中心不承擔任何培訓學習費用。員工因參加培訓/學習/考試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視為曠工并按工程研究中心規章制度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工程研究中心人力資源部所有。
第三十二條 以上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先進MEMS工藝設計與服務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
知識產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著以下四個目的,根據國家和行業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1)為促進本中心持續、穩定地發展,增強本中心的整體實力和競爭能力。
(2)不斷加強技術創新,鼓勵員工發明創造的積極性。
(3)有效保護本中心的知識產權。
(4)明確界定中心與員工之間的權益關系,維護本中心和員工的利益。
第二條 本中心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應遵循以下五項基本原則。
(1)符合我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規定。
(2)符合知識產權管理的科學規律。
(3)符合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
(4)符合國際交流、合作及國際慣例的共同準則。
(5)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合理維護自身的知識產權。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是指依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本中心全部或部分擁有的職務科技成果、職務商業秘密、職務作品和其他智力成果及信息所產生的精神權利與經濟權利,具體包括以下七類。
(1)中心實施和完成的發明創造(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等)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
(2)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
(3)計算機軟件和其他作品的著作權,包括本中心的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件及文檔資料、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攝影、錄像、規范匯編等。
(4)技術秘密和商業經營秘密。
(5)中心享有的注冊商標、使用中的商標專用權。
(6)單位名稱權,即本中心的單位名稱使用權與許可他人使用權。
(7)依法享有的其他知識產權。
第二章 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及其主要職責
第四條 本中心采用中心主任領導下的知識產權三級管理體系。
第五條 本中心主任作為直接領導中心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責任人,其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具體職責如下。
(1)根據中心實際情況,批準本中心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針和策略。
(2)組織和領導制定知識產權管理工作規劃和具體措施,完善中心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3)根據中心的知識產權狀況、中心發展狀況,并結合本中心中長期發展戰略,制定符合中心實際情況的、富有潛力的中心知識產權戰略。
(4)監督、督促本中心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各項工作,協調中心各部門知識產權管理工作。
(5)審核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年度計劃,并將其納入本中心年度管理計劃。
(6)做出對在研究開發、技術創新和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人員予以獎勵,對違反中心知識產權制度、造成中心知識產權財產損失的人員給予處分的決定。
(7)領導本中心對外進行有關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的交流與合作。
(8)為中心的技術引進、知識產權輸出做決策。
第六條 本中心設立知識產權管理部,負責知識產權的管理工作,其基本職責如下。
(1)制定知識產權各類管理規定,協調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劃分各崗位的管理范圍與職責,指導、監督、檢查中心相關職能部門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
(2)審核業務部門的申請,組織和建立知識產權檔案管理。
(3)代表本中心負責知識產權的申請等對外工作。
(4)代表本中心負責知識產權糾紛處理、訴訟等對外工作。
(5)參與簽訂或審核涉及本專業知識產權內容的各類合同、協議,建立知識產權合同檔案。
(6)組織宣傳和學習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知識,并交流經驗。
第七條 中心各職能部門或機構,主要負責本職工作范圍內知識產權的產生、運用、維護和管理工作,自覺維護知識產權。
第三章 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
第八條 在研究和開發過程中,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的內容。
(1)在從事研究與開發活動之前,知識產權管理部和研究開發人員之間應以一定方式明確知識產權的相應關系,如管理責任、權利的歸屬、知識產權保密等重要事項。
(2)建立并執行研究與開發活動過程記錄的管理制度,詳盡記載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活動內容,編號歸檔。
(3)建立審查研究與開發活動及其成果產出是否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或中心知識產權是否為他人所侵害的檢驗管理制度。
(4)建立知識產權方面資料、檔案、記錄和其他相關信息材料由專人負責保管等管理制度。
(5)研究與開發活動結束后,研究和開發部門應要求項目負責人把本項目的研究開發成果完整、準確、客觀、及時地以書面形式向知識產權管理部、中心主任做出匯報,并提交研究開發過程中所使用的重要技術資料,建立相關技術檔案,實施加密管理。
第九條 在委托或合作開發活動中,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
(1)嚴格依照我國《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通過合同明確委托開發和合作開發關系中的技術成果歸屬關系。本辦法中的技術成果應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①作為開發目的的技術成果。
②非目的性技術成果,如相關技術成果、中間技術成果和部分技術成果。
③委托關系結束后,某方繼續技術開發所形成的后續技術成果。
(2)當技術成果為雙方共有時,必須在技術合同中明確共有方式,并對共有技術成果的進一步開發或合作方式進行約定。
(3)在本中心與外部企業、高校、研究院所等單位建立委托開發或合作開發關系時,知識產權管理部應聯合法務部對涉及本中心重大知識產權成果的條款進行分析、審查決定。
第十條 在職務技術成果與非職務技術成果歸屬的問題上,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1)對本中心的職務技術成果與非職務技術成果的認定,應嚴格遵照國家有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2)對本中心的職務技術成果,應由知識產權管理部與研發中心部門聯合管理。
(3)對本中心的非職務技術成果,應由知識產權管理部負責建立相關的成果登記制度。
第十一條 在知識產權糾紛處理過程中,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1)配合法務部對外代表中心處理知識產權調解、仲裁與訴訟事務,包括收集與訴訟相關的證據,提供與訴訟相關的資料,處理與訴訟相關的事務。
(2)配合法務部、人力資源部對內處理中心與員工之間發生的知識產權糾紛。
第十二條 在知識產權文件檔案管理與保密方面,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
(1)會同人力資源部建立嚴格的檔案管理與保密制度,并建立知識產權專門文檔。
(2)對相關部門提交的工作活動記錄、科研資料、獲獎證書、專利文件、合同書、商標文件、科研論文、設計圖、軟件文檔等文件進行備份歸檔管理。
(3)會同人力資源部建立文件檔案密級制度、文件檔案查閱流通制度、文件檔案簽收保管制度。
第十三條 在對商標權的管理方面,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六個方面的內容。
(1)依照本中心商標工作計劃和商標戰略方案,明確制定具體實施步驟。
(2)對產品與服務進行商標注冊事宜的論證。
(3)負責商標注冊及其續展事宜。
(4)負責保管商標注冊證書及相關文件。
(5)負責填報繳納商標權相關規費的申請表。
(6)負責對商標信息進行收集、分析、預測,發現本中心商標權益遭到侵權時,及時建議法務部做出相應處理決定。
第十四條 在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著作權管理方面,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六個方面的內容。
(1)依照本中心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著作權管理工作計劃和版權戰略方案,明確制定具體實施步驟。
(2)在不影響正??蒲泄ぷ?、不損害企業技術權益、不違反有關保密規定的前提下,會同研發中心對在研發過程中形成的科技論文、工程設計及產品設計圖紙和計算機程序等作品,進行是否發表及發表方式的論證。
(3)負責職務作品的登記工作,并負責向國家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管理機關提出著作權登記申請。
(4)負責管理著作權證書及相關文件。
(5)負責填報繳納著作權相關規費的申請表。
(6)對著作權信息進行收集、分析、預測,發現本中心商標權益遭到侵權時,及時建議知識產權總部做出相應處理決定。
第四章 知識產權管理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 專利是知識產權中的重要內容,在專利管理中涉及的具體問題,根據國家和本中心的專利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研發項目按項目合同約定或計劃任務書的規定完成后,項目負責人應及時完成以下兩項任務。
(1)向研發項目主管部門報告,將全部實驗報告、實驗記錄、圖紙、聲像、手稿等原始技術資料收集、整理,交知識產權管理部歸檔。
(2)提出申請專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對可申請專利的項目要及時辦理申請事項,對不宜申請專利的技術秘密應采取相應保密措施。
對于應申請專利而未申請給本中心造成經濟損失者,要追究直接責任者和中心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包括在研發過程中已具備申請專利條件者。
第十七條 嚴格執行技術檔案的相關制度與規定,包括檔案密級制定、借閱程序等,對涉及本中心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科技檔案應采取限制閱讀措施。
第十八條 對本中心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本中心的有關規定,簽訂保密協議。
第十九條 在與其他單位進行委托研究、委托開發或合作研究、合作開發時,必須訂立書面合同,合同中必須有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條款。
第二十條 訂立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合同)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和本中心關于技術合同管理的相關規定,明確約定科技成果有關權益的分配等。任何個人未經同意,不得以中心的名義對外簽訂技術合同。
第五章 知識產權管理獎懲規定
第二十一條 對于在知識產權形成、保護、管理及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或有效制止侵權、維護中心知識產權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人員,中心將依據國家和自身的具體規定,給予包括發放獎酬金、提職、提級、職稱評定等物質和精神方面的獎勵。
第二十二條 屬于本中心的技術成果在實施或轉讓后的收益,按國家和本中心的有關規定進行分配。該項職務科技成果的發明人、設計人可按規定提取酬金。
第二十三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剽竊、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中心知識產權的,或造成中心知識產權被侵犯的人員,由知識產權管理部依據規定追究其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知識產權管理部應及時向司法機關報案。
第二十四條 侵害人為本中心員工的,應責令其改正,并追究直接責任者和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對于給中心造成損失的員工,應當追究其經濟責任。
第二十五條 侵害人為非本中心員工的,應要求其停止侵害,承擔責任;給本中心造成損失的,應當要求其賠償損失。必要時,可提請政府機關處理或遵循法律途徑解決。觸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知識產權管理部負責制定、修訂與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工程研究中心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工程研究中心整體發展規劃,設立工程研究中心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
第二條 為加強和規范專家委員會工作,切實發揮專家委員會作用,提高專業技術水平和科技創新能力,促進相關產業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專家委員會成員主要由工程研究中心主要研究方向及相關領域的全國學術權威及知名專家組成,根據需要可吸納國際上知名的專家學者參加。
第四條 專家委員會的宗旨是發揮多學科、多專業的綜合優勢,在研究制訂發展戰略、確定重點項目以及攻克技術難關等工作中,發揮思想庫和智囊團作用,為提升工程研究中心整體科技水平及服務能力做出貢獻。
第五條 專家委員會在決策咨詢活動中應當遵守科學嚴謹、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專家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七條 專家委員會設秘書2名,原則上由工程研究中心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技術牽頭人擔任。
第八條 專家委員會可下設若干專業組,各組推選組長1名。
第三章 職責任務
第九條 專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了解、掌握科學技術發展動態,及時向工程研究中心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議;
(二)參與研究和中心發展戰略、學術技術課題、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
(三)負責重大項目的咨詢、論證、評估以及實施中的技術指導;
(四)承擔工程研究中心及有關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委員條件
第十條 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
(二)在本專業領域內具備較高的學術水平,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在國內外有較高的知名度;
(三)身體健康,年齡在70周歲以下(資深院士年齡在85周歲以下)。
第十一條 專家委員會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向工程研究中心提出學術或工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在參與調研、咨詢過程中充分發表個人見解和主張;
(三)優先獲取相關資料;
(四)可自愿退出專家委員會。
第十二條 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當承擔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
(二)積極發揮特長,熱心參加專家委員會的各項活動;
(三)向專家委員會提供相關專業信息,提出研究、推廣先進適用技術的建議。
第十三條 專家委員會成員實行聘任制,專家聘任有效期為3年,到期可續聘。
第十四條 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專家委員會成員,予以解聘: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管理辦法;
(二)未經專家委員會許可,以專家委員會的名義或代表專家委員會組織任何活動;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2次缺席專家委員會會議;
(四)無正當理由,在聘任期內拒絕承擔工作任務;
(五)在以專家委員會成員名義參加的活動中,違反規定收受報酬或其他禮品。
第五章 議事制度
第十五條 專家委員會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活動規則、工作進度和辦事程序等。
第十六條 專家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工作會議,審議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及有關問題,并將審議情況向工程研究中心報告。專家委員會應將本年度工作總結和下年度工作計劃及時報送工程研究中心,工作計劃經工程研究中心主要領導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工程研究中心將為專家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方便,必要時承擔部分差旅費、交通費及食宿費用。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工程研究中心辦公室負責解釋。
工程研究中心專項資金財務管理辦法
一、目的
為加強對工程研究中心承擔的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提高項目資金使用效益,設立專門的項目費用支出明細帳簿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單獨核算、專帳管理,確保項目資金??顚S?,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
工程研究中心承擔的市級、省級、國家級等各級政府支持的科技專項項目。
三、定義
財政專項資金是指工程研究中心為完成專項或特定工作,由上級部門撥付給工程研究中心的專項經費撥款,主要用于項目研發階段及產業化階段所發生的直接費用,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基本建設費、其他費用等。
四、專項經費開支范圍與預算編制要求
4.1經費開支范圍
(一)設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使用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費支出。
單價超過10萬元以上設備、儀器和軟件需填寫明細;超過200萬元以上設備、儀器和軟件需進行聯合評議;一般通用設備儀器尤其是辦公設備儀器與軟件不應列入項目。
(二)材料費:指在項目執行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材料費支出和入賬一定要用發票形式體現,不能用領料單的形式入賬。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由于承擔單位自身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等條件的限制,必須支付給外單位(包括項目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調試、設計、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四)燃料動力費: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五)差旅費:指在項目執行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等。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財政部財行(2006)313號)。
超過國家開支標準的差旅費即使列入項目預算,也只能按自籌資金解決。
差旅費應列表測算,盡可能說明差旅事由、地點、交通費標準、食宿費標準、人數、天數和差旅費等。
(六)會議費:指項目執行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任務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應當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國管財(2006)426號文和國管財(2008)331號文),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準和會期。
超過國家開支標準的會議費即使列入項目預算,也只能按自籌資金解決。
會議費應列表測算,盡可能說明會議名稱、會議費標準(交通、食宿、會議室費)、會議規模、會期和會議費等。
(七)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指項目執行過程中有關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嚴格執行國際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財政部財行[2001]73號文)。
按照國際合作與交流費預算明細表的要求,分別列寫出出國考察和來華交流的類型、國家和地區、機構、人數、時間、主要合作交流內容與完成項目/項目目標的關系、金額等內容。
(八)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指在項目執行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費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費等。
(九)勞務費: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如在校研究生等)已經包括聘用的參與重大專項研究任務的優秀高校畢業生在內的臨時人員等。在聘用期內所需的勞務性費用和有關社會保險費補助。
(十)專家咨詢費:指在項目執行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重大專項項目研究及其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超過國家開支標準的專家咨詢費即使列入項目預算,也只能按自籌資金解決。
(十一)基本建設費:重大專項組織實施過程中需要的基本建設費支出,應當單獨列示,并按照基本建設財務制度執行。
基本建設費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安裝費可列入也可分列)、基礎配套設施建設費、大型修繕費、信息和網絡建設費、其他基本建設支出(含基本建設管理費、設計費、監理費、招標費、培訓費、試運行費、預備費、建設期利息等)。
基本建設內容需另附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初步設計概算或施工圖預算等資料。設計土建工程和配套設施應提出項目新建、改造詳細的建筑面積、功能區劃、單位造價和總價、動力設備、信息網絡設備、大型修繕內容等清單。
(十二)其他費用:無法在上述支出項目反映的其他各項支出,列其他費用。發生其他費用時,應當作詳細說明。
其他費用可以涉及技術人員工資、大型設備的安裝與維護(如果設備費不包含此費用)、匯率損失、增值稅轉型增加的費用等。
4.2預算編制要求
4.2.1項目預算的編制應當根據項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
4.2.2項目預算編制時應當編制來源預算與支出預算。
來源預算除申請專項經費外,有自籌經費來源的,應當提供出資證明及其他相關財務資料。自籌經費包括單位的自有貨幣資金、專項用于該項目研究的其他貨幣資金等。
支出預算應當按照經費開支范圍確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經費來源編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時列支專項經費和自籌經費。支出預算應當對各項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等進行詳細說明。
4.2.4項目預算書應當由項目負責人協助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共同編制。
(1)必須按照規定格式、內容等要求詳細填寫。
(2)預算說明書中各科目測算依據應詳盡準確,預算理由應充分合理。
(3)預算說明書中預算數據應與預算表中數據保持一致。
4.2.7項目第一承擔單位負責編報相關單位研究經費支出預算明細,編報時應注意:
(1)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各單位應該分別根據所承擔研究任務的實際需要編制經費預算,并由項目第一承擔單位進行審核匯總后,通過管理系統進行項目預算申報書的填報,并在預算說明書中詳細說明各承擔單位分別承擔的任務、預算和安排理由。
(2)各承擔單位名稱、承擔的任務及任務負責人等信息應與確定的項目申請書保持一致。
(3)所有參與資金分配的單位都應填入預算表中,項目執行期間,未履行正式報批手續,項目承擔單位不得隨意增減項目合作單位,不得向未填列的單位轉撥經費。
五、專項預算調整
實施過程中有關事項調整程序的暫行規定。
5.1關于項目的調整
5.2關于預算的調整
項目預算一般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履行相關程序。
六、政府項目的財務基礎管理
6.1熟悉和了解項目的相關財務會計管理規范
財務部:必須取得項目申請管理、項目經費使用管理辦法、項目驗收管理辦法等相關文件依據,對項目經費的補助范圍(如補助費用還是資產購置),項目管理的基本要求(如經費是否專戶管理,項目經費的會計核算要求),項目驗收所需要的資料(如是否需要項目經費審計)等項目財務管理密切相關的內容整理歸類,明確其財務管理和會計處理要求。
項目部:項目申請單位管理層需明確項目的管理負責人,項目部及項目管理負責人負責提供項目相關文件資料。
6.2項目申請報告財務報告部分的編制
財務部:根據項目負責人提供的相關預測數據,結合工程研究中心實際財務狀況和項目的驗收和管理要求,綜合考慮后,編制項目財務報告(項目總投資,項目資本性支出及明細,項目盈利預測和效益分析等),使得在項目的申請以及后續的驗收環節上,財務內容部分能符合要求。
項目部:項目部作為項目組織、管理和實施者,明確項目的負責人或項目管理專員,有負責人協調和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項目申報內容的提供以及數據的預測。
6.3政府項目基本內容登記
財務部:在政府項目合同簽署后,按合同登記政府補助項目登記表(見備查表格式),登記表的基本內容包括:項目內容、項目政府部門,項目投資總額及構成,政府資助總額、政府資助的部分(費用/資產),實際撥款額和撥款時間,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還需要登記項目投資的實際發生額,項目政府資助的部分的實際發生額。
項目部:項目部提供項目合同復印件。
6.4政府項目撥款的會計核算
見《政府項目會計處理》
6.5政府項目的會計核算和統計(費用部分)
財務部:
1)政府項目的投資核算以分項目按類別歸集為原則
2)在財務系統中按項目以成本中心歸集處理(專項獨立費用:如差旅費,咨詢費,技術服務費等)。
3)已作為生產研發費用中核算的費用,如屬于項目費用的構成范圍的,應明確分攤依據,分攤統計到項目費用臺賬中。
4)如果一項費用可以適用兩個或以上政府項目的,應同時統計在兩個項目的費用臺賬中。
5)在上述基礎上,財務部應建立項目費用統計臺帳(至少按季度進行統計)。
項目部:
1)需要在政府項目中報銷或支付的費用(即政府補助的費用),在按財務審批制度審批外,需經過項目負責人或管理專員的確認。
2)同時,財務對于工程研究中心日常生產經營發生的可能屬于項目范圍內的費用要定期(一般是季度)與項目負責人或管理專員進行確認。(如工資,分攤的成本或費用)
6.6政府項目的會計核算(資產部分)
財務部:
1)政府項目資產采購和驗收的核算與其他非政府項目的資產的會計核算一致。
2)財務按項目規定的期間,或項目沒有規定的期間的,則在每年的6月和12月對項目補助資產逐臺套進行統計和更新 (供應商,資產名稱,規格型號,合同價,驗收使用日期,使用部門,資產編號)。
3)財務部應將政府補助資產購置的合同,發票,驗收單等資產入賬的復印件留底備案。
4) 在上述基礎上,財務部應建立項目資助資產的備查臺賬。
項目部:
1)需要在政府項目中支出的資產購置(即政府補助的資產),必須經過項目負責人或管理專員的書面確認并反饋給財務資產管理員。
2)同時,項目負責人或管理專員對于擬購置的資產是否屬于項目補助對象的資產要定期(一般是季度)對采購部門提供的資產采購清單PO進行確認并反饋給財務資產管理員。
3)如政府項目規定政府補助下的資產的購置需要招投標的,項目負責人或管理專員要要求采購部門進行招投標流程來采購。
4)項目執行過程中,如受政府補助的資產需要調整或變更的,項目部需要征求項目政府部門的意見并取得認可后,才可以更改并通知財務部。
6.7政府項目的資本性支出管理
財務部:
1)列為政府項目的資本性支出但不屬于工程研究中心年度經批準的資本性支出范圍的,在未經批準前,不得使用該預算。
2)資本性支出的管理報告中應能區分屬于政府補助項目的資產,以便政府項目的資產和政府補助的核算。
項目部:
1)列為政府項目的資本性支出的申請使用流程按工程研究中心資本性支出的管理流程來處理。
2)項目部在申請政府項目時應結合工程研究中心年度資本性支出預算編制,在政府項目批準后,項目部應在工程研究中心年度資本性支出編制時,提請相關資產需求部門進行預算的編制和說明。
6.8項目資金專戶管理、單獨核算、??顚S?,并按要求撥付項目單位
6.9政府項目實施期間的財務統計報告
財務部:
1)根據項目投資的實際發生額和資金實際的使用情況按項目規定如實申報。
2)即使項目未做規定,財務也要在每年的6月和12月對各未結案的項目分類進行數據統計和更新,為工程研究中心中報和年報中遞延收益確認的會計處理提供依據。
項目部:
項目部或管理責任人統一協調和匯總統計數據并負責上報。
6.10政府項目的財務驗收
財務部:根據項目驗收所需要的資料準備,需要中介機構進行審計的,由財務統一對外聯系政府指定或非指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項目部:項目部或項目管理責任人統一協調準備整個項目驗收資料,以及資料和數據的銜接,達到報告整體的合規性并通過驗收。
七、政府項目的會計處理
7.1區分與資產相關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政府補助的具體標準
工程研究中心將所取得的用于購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長期資產的政府補助界定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除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之外的其他政府補助界定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對于同時包含與資產相關部分和與收益相關部分的政府補助,工程研究中心區分不同部分分別進行會計處理;難以區分的,整體歸類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對于工程研究中心收到的財政貸款貼息,在收到當期直接沖減財務費用。除財政貸款貼息之外工程研究中心收到的政府補助采用總額法進行會計核算。
7.2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的確認和計量方法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確認為遞延收益,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合理、系統的方法分期計入損益。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前被出售、轉讓、報廢或發生毀損的,將尚未分配的相關遞延收益余額轉入資產處置當期的損益。
7.3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的確認和計量方法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工程研究中心分情況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7.3.1用于補償工程研究中心以后期間的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確認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
7.3.2用于補償工程研究中心已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7.3.3與工程研究中心日?;顒酉嚓P的政府補助,按照經濟業務實質,計入其他收益。與工程研究中心日?;顒訜o關的政府補助,計入營業外收支。
八、專項財務驗收
8.1驗收依據
8.2財務驗收總則:總則明確了財務驗收的目的、范圍和依據
8.3 驗收的組織管理
驗收的組織管理明確了各層管理機構的職責。
8.3.1財政部:負責組織指導重大專項的項目財務驗收工作;對財務驗收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組織確定會計師事務所;組織開展財務驗收抽查工作。
8.3.2牽頭組織單位:負責相應重大專項項財務驗收的組織管理工作;會同項目部具體負責組織財務驗收工作;組織財務驗收專家組和專業機構進行。
8.3.3財務驗收專家組委托專業機構:按照合同要求,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財務驗收工作;依據財務驗收內容、指標等出具財務驗收意見和財務報告;財務驗收人員應包括財務專家、技術專家等,組長由財務專家擔任。
8.3.4項目承擔單位:應按要求及時提交財務驗收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配合專家組完成財務驗收相關工作;對于多個單位聯合承擔的項目,相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第一承擔單位做好驗收工作。
8.4 驗收方法和內容
8.4.1驗收方式采取現場驗收、非現場驗收或兩者相結合等方式
8.4.2驗收內容: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資金到位和落實情況、會計核算和財務信息情況、支出內容合規有效情況、預算執行情況和資產管理情況
8.4.3在財務驗收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限期整改后再進行驗收:
(1)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2)未對專項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3)截留、擠占、挪用專項經費;
(4)違反規定轉撥、轉移專項經費;
(5)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6)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
(7)虛假承諾、自籌經費不到位;
(8)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8.5驗收程序
驗收申請、財務審計、財務驗收、驗收抽查。
8.6驗收結果及相關責任
8.6.1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兩種;綜合得分≥80分為“通過驗收”;綜合得分<80分為“不通過驗收”;80分>綜合得分≥60分進行整改,整改到位的通過驗收。
8.6.2項目通過驗收后一個月內,承擔單位應辦理完財務結帳手續。
8.6.3對于財務驗收抽查中發現的問題,牽頭單位及項目單位應及時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財政部。財政部根據整改情況及專家組意見調整驗收結論,按照規定作相應處理。
8.6.4到期無故不申請驗收、驗收未通過的項目,項目負責人不得再參與工程研究中心申報的重大專項項目,相關項目承擔單位5年內不得再參與工程研究中心申報的重大專項項目。
8.6.5在財務驗收過程中發現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重大專項資金等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和單位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6.6在財務驗收過程中,驗收專家組成員、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人員、相關管理人員和相關機構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終止或取消其參與重大專項財務驗收工作的資格,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按有關部門法律法規處理。
九、本制度由財務部負責 解釋,自批準之日起執行。